★重點一:企業受疫情影響暫停營業之薪資給付爭議 Q1:企業受疫情影響而要求勞工返家休息(非居家辦公),薪資應否照付?以下就各種情形解析之: (1)政府機關行文要求特定產業停止營業 (2)政府機關行文要求配合閉館1天進行疫情調查、環境清潔消毒 (3)政府機關行文要求企業減少人力分流上班 (4)企業所屬賣場或大樓管委會要求停業消毒或縮短每日營業時間 (5)企業因無法滿足政府機關防疫要求而停業 (6)客戶因疫情升級取消或延後需求訂單,導致員工短期內無班可上 Q2:政府機關要求停止營業範圍,如何認定?係以商業登記為標準?總公司行政幕僚單位是否也在停業範圍內?又例如餐廳內兼營本次遭強制停業之「藝文展演」,雇主可否主張整間餐廳均係受政府機關要求停業? Q3:企業停業期間薪資如何給付?其中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薪資是否仍需照付? Q4:上開問題回覆,在面對時薪制的PT人員,有何不同? Q5:若未來疫情警戒提昇至四級,上開問題回覆有何注意事項?針對必要性公務(例如維修公家機關相關設備)可否要求員工出勤?員工可否拒絕? ★重點二:企業受停電影響暫停營業之薪資給付爭議 Q1:513全台大停電致使無法持續營業,企業若讓員工提早下班或通知員工無庸出勤,薪資應否照付? Q2:若企業選擇提早下班薪資照付,對於該時段已排定請假之同仁,是否應予以銷假? Q3:513全台大停電致公司工程師因此有超時加班情事,應如何處理? ★重點三:企業以疫情為由解僱員工爭議 Q1:企業縱使主張受疫情影響而不得不裁減員工,惟依照現行民事法院判決實務,多數仍認定企業解僱無效,除需賠償訴訟期間薪資外,並強制判令員工復職,其中理由為何?又有哪些因素是企業在做解僱處分前務必注意事項,以下試就下列情形解析之(提供法院判決參考): (1)業務緊縮或虧損狀態屬一時現象或持續性 (2)業務緊縮或虧損程度比較(月/季/年) (3)業務緊縮或虧損與解僱人選之相關性 (4)裁減後工作職務存否與接替人力 (5)僱用勞工總人數比較 (6)其他替代性手段 (減少工時、無薪休假、留職停薪、轉調他職或關係企業) (7)解僱對象選擇標準之權利濫用 Q2:此外,亦見員工遭解僱後先行聲請暫時復職之緊急處分(即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照准案例,其中不乏營業額衰退三、四成以上者,相關訴訟風險與應注意事項為何? ★重點四:企業居家或遠距辦公政策 Q1:企業因應疫情推行居家或遠距辦公,一定要跟勞工補簽契約條款嗎?還是自行公告實施辦法即可?不論採行何者方式,常見必要條款內容為何? Q2:雇主片面推行居家或遠距辦公政策,勞工可否拒絕? Q3:居家或遠距辦公政策下衍生勞動條件議題,以下分述之: (1)工作時間排定方式 (2)出勤紀錄備置方式 (3)加班時數認定 (4)職業災害認定(包含中午外出用餐意外) Q4:居家辦公員工家中設備不堪使用(例如網速太慢致無法正常工作傳送檔案),相關升級費用由何者負擔?若同仁不願意升級,是否可以視為其無法提供勞務,而不予給付薪資? ★重點五:疫情期間企業各項因應措施 Q1:疫情期間企業變更勞工出勤起迄時段或是減少出勤時數,下列因應舉措是否可行: (1)短期實施彈性上下班制度 (2)短期實施變更班表(例如將原正常班改為二班、做二休二) (3)短少出勤時數,以加班補休或特休假或預借假替代 (4)短少出勤時數照付薪資,雙方約定適用變形彈性工時制度補足時數 (5)短少出勤時數照付薪資,雙方約定於疫情結束後或年底旺季(或週年慶檔期)補足時數 (6)短少出勤時數雙方約定減班休息(無薪假)→具體配套細節見「重點六」 Q2:企業面對疫情風險提升,可否訂定下列配套措施: (1)制訂書面詢問旅遊史、接觸史或群聚史(包括詢問面試求職者) (2)針對疫情高風險區域有居住史或旅遊史,要求做篩檢或自主健康管理7天 (3)工會或個別勞工應配合防疫要求,暫停相關活動與集會 (4)未依公司規定配戴口罩者將予以罰款,自薪資或年終獎金扣除 (5)疫情期間新進員工得先行報到開始上班,後續再完成體格檢查 (6)疫情期間延後新進員工報到日期與契約簽署程序 ★重點六:因應疫情減班休息(無薪假)措施 解析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原則、實施程序與申請文件、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作業(通報函、通報表) Q1:公司是否可以任意放減班休息(無薪假)? Q2:勞工如果沒表示意見,就是代表同意減班休息(無薪假)嗎? Q3:減班休息(無薪假)是否就沒有任何薪資收入? Q4:減班休息(無薪假),可以在外面兼差打工嗎? Q5: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勞、健保與退休金權益會受到影響嗎? Q6: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可以請產假、安胎假、產檢假或陪產假嗎? Q7: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薪資是否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 Q8:勞工因雇主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遭受權益受損,勞工可以終止契約嗎?會不會影響失業給付申請? ★重點七:疫情期間請假權利 (一)疫苗接種假 Q:疫苗接種假之天數與薪資數額為何?給假區間為何?雇主能否要求提供請假證明文件?該假別有何權益保障?若勞工改申請其他假別(例如病假),是否可行?但因此會否可能影響到全勤獎金或考績評核的權利? (二)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 Q1: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二者適用上有何區別? Q2:若因勞工申請無薪之防疫照顧假導致當月薪資低於最低基本工資,是否可行?例如:原薪資30,000元,申請防疫照顧假8天,給付薪資只有22,000元? (三)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 Q:公司內部同事確診新冠肺炎,其他員工因執行職務與其接觸被匡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有無薪資可領? (四)新冠病毒篩檢假? (五)公傷病假與職業災害認定 Q1:公司內部同事確診新冠肺炎,其他員工因執行職務與其接觸遭傳染,是否屬於職業疾病? Q2:員工係在上下班途中或中午外出用餐被傳染新冠肺炎,是否屬於職業疾病? (六)其他假別 Q:公司非遭停業範圍仍須特定職類人員出勤工作,惟員工主張請事假或特別休假?雇主是否有權不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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