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房地產稅對於現代金融體系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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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金融體系服務於大局。服務於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與直接稅的建設是分不開的。建立中國直接稅制的關鍵是房地產稅。房地產稅已經討論多年,但回顧中央政府多年來發布的文件,我們可以發現房地產稅改革的方向是肯定的。
經過多年的試點財產稅後,有上海、重慶當時稱房產稅(事實上,消費者住房稅的保留應該由刮擦)改革。在這兩個地方之間的試點項目之後,我們可以看到第18屆國會(即"加快房地產稅收立法,適時推進改革。")提供的頂層規劃性質非常重要的文件中非常明確的指導意見。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後,在全面改革的過程中,對房地產稅的看法仍然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按照不只是上的精神,而不是書上的精神,只在現實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應該對房地產稅制改革有一個合乎邏輯的理解。要實現市場經濟,建設現代化國家,就必須建立服務於大局、服務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現代金融體系。我國直接稅制度的關鍵是房產稅。
中央政府不僅提出要加快房地產稅收立法,而且要“逐步提高直接稅的比重”。直接稅主要可從哪些操作點入手,以增加其比重?現在我們可以考慮,一個是房地產稅,另一個是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在住房保有權環節是從無到有的,個人所得稅總體上是全面設計的,其低端(即剛剛超過“門檻”的中低收入階層)稅負即將減輕,其高端,尤其是原有的超額累進稅率不能涵蓋第一個明顯的高收入富裕階層,實際的稅負應該增加。除了這兩個方面,還存在著有爭議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筆者認為沒有具體設計和介紹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條件。
如果按照三中全會非常明確,權威的改革方案進行設計,這是一個必須把握的制度建設問題。它對應於當前決策層面的明確表達,即我們必須關注供給方面的改革。改革中提到的結構首先是制度結構,制度結構必須處理複雜的利益結構和利益模式。例如,稅收制度,其結構性問題是多種稅種,多重環節和多種稅收複合稅制的制度安排。對於供給側改革,作者認為制度供給是領導者,制度供給當然包括推進這些不可避免的關鍵改革任務的艱巨任務。房地產稅就是其中之一。在中央政府明確提出概念和指導方針後,每個人都在理解供給側改革,推動房地產稅改革。作者認為這是其中一個含義。
從實證的角度看,市場經濟必須認識到市場經濟的一些共同規律。美國的經驗值得學習。很多年前我在美國做訪問學者的時候,就注意到如果美國地方一級政府財政收入的比重高,房地產稅的比重可以達到90%以上,低的比重不會低於40%。這種房地產稅作為主要稅種,支持美國地方政府解決錢從哪裏來的問題,進而處理好自己的職能,用好錢,按照自己的職責,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GAL框架和制度規則。這種經驗可以從其他經濟體(包括許多新興市場經濟體)身上看出,這是一種回應。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直接稅的作用還很薄弱。從整個政府的稅收來看,約70%來自間接稅,直接稅收相當薄弱。在這方面,在各種條件下,現代稅收制度的特點顯然是缺乏的。目前,房產稅作為一種長期的現代化機制,可以使地方稅收制度的建設與地方政府職能的合理發揮相互關聯。展望未來,要經曆伴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繁榮的快速城市化進程,至少需要30年的時間。在當前城市化水平下,中央政府提出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為40
對房地產稅各種功能的分析可以證明,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這一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沒有這一支柱,房地產業將繼續困擾國民經濟,在這方面,我們缺乏穩定的長期穩定體系框架。
此外,房地產稅具有獨特的意義,可能對中國現在需要特別關注的共同發展和收入再分配做出積極貢獻。作為直接稅,除了提高政府收入的作用外,特別重要的是它將根據支付能力原則發揮“資助”的作用。肥料減少後,它可以“補償”。政府利用這部分財政資源幫助弱勢群體,加強經濟適用房建設,促進社會福利。實際上,這也是一種雙贏的局面。這不是為了讓第一個富人感到受傷,而是在發展和享受的水平上做出一些利益轉移是合適的,所以合理的直接稅基本上是一種雙贏的稅。這樣,一般來說,中國直接稅比例的增加可以降低間接稅的比例,宏觀稅負將保持穩定。因為在發展和享受的水平上進行了一種轉移的人支付了越來越多的收入,而不是通過間接稅對消費者造成大量的實際稅負。通過對稅收結構優化的這種調整,減少了整個社會的稅收痛苦,當然也促進了社會和諧。
對於實施房地產稅的可行性,筆者認為,國外私有土地,也包括公有土地,但無論是最終擁有公有土地還是私有土地,所有住房都必須由當地政府掌握征收房地產稅。同時,也可以從理論和邏輯上證明:由於我國國有企業在上世紀80年代必須像其他企業一樣通過“息改稅”來繳納所得稅,這一邏輯和實踐也可以推廣到房地產稅。同樣,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房地產所有者也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物質利益。這種獨立的物質利益,如果有必要通過立法征稅,可以完全調整。
《物權法》給出了解決40年至70年內住房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原則,這是公眾關注的問題。在物權法中,用益物權被稱為用益物權,它規定使用期限應當自動續期(而不是重新購買使用權)。這無非是在未來更詳細的立法程序中明確自動續期地點。應遵循操作細節,穩定社會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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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中國特色的現代化,從趕超到趕超,都必須與時俱進。上述美國經驗與其共同之處在於,在認同市場經濟的這一規律後,必須遵循制度建設的原則,即不可能從事市場經濟,否認市場經濟中普通法的存在。“奇怪”對中國來說是一個更直接的挑戰和考驗,因為我們不能簡單地照搬其他國家的經驗,走出中國現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必須認識到如何解決如何走現代化道路的問題,讓社會各界在具體國情、具體發展階段和漸進式改革的具體道路上接受房地產稅改革。
因此,筆者認為中國不能複制美國房地產稅收模式。有必要在立法時找到社會可接受的最大共同點,並形成一個社會可接受的系統設計。這被稱為“非凡”,也就是說,它適合中國的國情。這些改革可以支持追趕和追趕實現現代化的持續成功。
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稅的積極探討,是為了鼓勵大家在立法過程中各抒己見,努力凝聚基本共識,大幅度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如果按照人大的回應,房地產稅收立法已經進入了一類立法,即在去年下半年明確提出立法方案後,就躋身於“第一陣營”。如何處理“一元扣除”必須存在的問題。我認為,目前的框架是明確的。我們有房地產登記系統的信息支持。所有房地產信息都可以“一網打盡”。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包括消費性住房在內的所有應稅房地產,都可以根據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普遍覆蓋。做第一套單位扣除,是第一套住房還是人均多少平方米,先征兵再退伍,或者先打電話記錄再結算。
在這種奇點框架下,每個人都應該知道立法進步的時機。今年,作者注意到管理部門在年度改革和工作安排中沒有提到房地產稅,但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信息被列入一種立法。顯然,這件事仍然符合其內在邏輯。然而,筆者分析說,中央政府非常關注房地產的去庫存問題,有關部門可能會擔心,目前強調推進房地產稅收立法程序將給去庫存帶來心理對沖。作者建議應該澄清問題。由於房地產正從黃金時代轉變為白銀時代,它將繼續發展。分化過程中的結構對策尤為關鍵。我們是否可以考慮在立法的這方面積極推動立法?同時,我們必須發出一個信息:一旦立法通過,實施可以分為連續的順序。例如,可以首先在北部,上部,深部和廣域考慮房地產稅,這也與供給側改革結構一致。治療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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