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訊
依內政部消防署104.6.29『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規定:依據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劃,並經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使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又依第四十條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得連續處罰。故為避免受罰且落實防火管理制度,請公司指派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
適用範圍
1.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場、三溫暖。
2.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院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3.國際觀光旅館。
4.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圖書館、博物館等場所。
5.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約91坪)以上之餐廳、咖啡廳。
6.醫院、療養院、養老院、捷運車站、鐵路與捷運共構車站。
學校、總樓地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約61坪)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7.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約151坪)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眾使用之場所。
9.(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
(2)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報名資訊
上課時數:12小時
上課地點:台中市大里區永隆五街3號3F
報名方式:
(1) LINE ID:@tcvtc
(2)電話:04-24069066
聯絡人:林微偵 小姐
課程資訊
1 | 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 | 2小時 |
2 | 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 | 4小時 |
3 | 消防防護計畫 | 2小時 |
4 | 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 3小時 |
5 | 學科測驗 | 1小時 |
上課規定
1.上課期間依規定辦理報到、簽名(禁止代簽)。
2.學員請假不得超過規定時數。請假超過時數或任意曠課者,以退訓論。
3.缺課達二小時或測驗成績未達標準(六十分及格)者,應予退訓。
4.學員通過「防火管理人(初訓)」訓練,訓練期滿且測驗成績合格者,由本中心報請消防機關審核,核可後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
5.結訓資料經主管機關審核核可後,本中心依規定格式製作結業證明,於課後一個月內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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