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重複保險分攤
引言]在財險操作實務中要是發生重複保險,保險人通常選用占比分攤的方法來反映保險合同多方的平等原則。可是在責任保險中,由於沒有保險金額,僅有賠付額度,並且有一些責任保險單的賠付額度極大乃至是無窮的,假如依照《保險法》的要求解決責任保險的重複保險分攤,必定在商業保險操作實務上發生公平公正問題,在司法部門實際中容易引起爭議。僅[color=#小地球]私人財務法規上明文規定與在保險合同中尤其承諾分攤方法,才可以在最大的水準上處理分攤異議。[關鍵字]責任保險;重複保險;重複保險的分攤在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要求,重複保險就是指被保險人對同一商業保險標底、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各自與2個以上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的商業保險。
重複保險的創立,務必是在商業保險標誌產生損害時存有二份或兩份以上[color=#小地球]第三者保險合同,並且全部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數務必超出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付額度的總數不能超過保險價值。《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還明文規定,除協議另有承諾外,各保險人依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數的比率擔負承擔責任。《保險法》中對重複保險作出要求的目地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二份或兩份以上保單中反復獲得超出損害額的賠付,以維護保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中間的平等原則,並根據重複保險的分攤來保證商業保險損害賠償目地的完成。
依據在我國《保險法》有關重複保險的要求精神實質,可以看到在我國商業保險界在日常生活中是按占比義務開展分攤的,這類分攤方法在一般財險中被普遍應用,可是在責任保險中,由於沒有保險金額,僅有賠付額度,並且有一些責任保險單的賠付額度極大乃至是無窮的,這就形成了責任保險中的重複保險分攤的公平公正問題,假如依照《保險法》的要求解決責任保險的重複保險分攤,必定在商業保險操作實務和司法部門實際中容易引起爭議。一、基本的重複保險分攤方法造成的公平公正問題在我國《保險法》並沒對責任保險的重複保險分攤制訂尤其的要求,操作實務中大家只有依據《保險法》的要求來申請辦理。基本的分攤方法具體有額度占比、次序義務和平均責任分攤法,由於責任保險中僅有賠付額度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獨特性,假如用基本的分攤方法對責任保險的重複保險開展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是有其合理化,但都是會造成不合理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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