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什麼愛管“閒事”?答案在這裏: 一是契約精神。美國人比較普遍信《聖經》,這本書由“舊約”和“新約”兩部分組成,美國人相信那是是神與人定的合同。 二是平等精神。美國人認為人人都是神創造的,人人都有神的樣式和形象,人人都是神的作品,因此人人神聖不可侵犯。這是天經地義的“人人平等”,所以在美國,大小官員除了選民允許的工作需要的方便,一律沒有任何特權。 第三是自由精神。美國人認為,人的自由是神給的,是天經地義的,因為人的自由是神給的,所以人的自由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自由是有邊界的,你的自由的邊界就是他人的自由,所以林肯前總統說:侵犯他人自由的人不配擁有自由。 第四,人權精神。遠在小燕子皇阿瑪的亁隆時代,美國先賢就把人權寫進了法律,其實,美國的法律只圍繞兩個字——人權。早在美國先賢以人權立法之前的幾十年,美國人前輩、英國人洛克就明確提出:每個人天生都有幾大權利,比如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天然的權利。 第五,救世精神。上面幾條,契約精神,平等精神,自由精神,人權精神,奠定了美國的三觀。然而救世精神導致美國愛管“閒事”。 1994年盧旺達爆發80萬人被殺的部族仇殺。美國因未及時干涉,受到非洲各國唾罵:“難道幾百名美軍士兵的生命比幾十萬黑人生命更重要?”結果,克林頓總統親赴盧旺達道歉和贖罪。人不是美國殺的,美國不干涉他國內政何罪之有?因為,你有能力阻止犯罪卻不阻止,就是一種犯罪。這樣的高標準只有美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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