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旅遊的不同定義
1、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
2、圖2。國際公認的國際定義: 1942年,瑞士學者 krapf 和 hammacher 將旅遊定義為”非定居者的旅行和臨時逗留所產生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因此,這些人不是永久性的,也不主要從事有報酬的活動。“
由於這個定義於70年代為“旅遊科學專家國際聯合會(aiest)“所採用,因此稱為“艾斯特(aiest)定義“。
3、目的定義:50年代,蔡加赞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係和作用。
4、流動定義:1974年,英國的伯卡特和梅特列克對旅遊的定義:“旅遊發生於人們前去和逗留在各種旅遊地的活動,是人們離開他平時寓居和事情的處所,短時間暫時前去一個旅遊目的地運動和逗留在該地的各種活動。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
6、相互關係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託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係的總和。
7、生活方式的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在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是:“旅遊是現代社會居民的一種短期的特殊生活方式,其特點是偏僻、業餘、享受。“
蔡加赞
旅遊是人們尋求精神愉悅的非定居旅遊觀光過程中所有關系和現象的總和。
國際公認的概念: 為消閑、娛樂、探親訪友或商務目的而進行的旅遊活動統稱為旅遊。
所以,旅行偏重於行,旅遊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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