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閒聊] 男子因前妻再婚拒付補償:這是替別人養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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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勇和楊大容1999年結婚,婚後因二人產生諸多矛盾,郭大勇於2005年、2007年、2008年三次訴訟離婚,均被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在曆次的爭端中,雙方各執一詞,郭大勇指責楊大容“脾氣火爆,為家務事吵鬧”,楊大容則否認了郭大勇的說法,不願離婚,還指責郭大勇“轉移財產”。
2012年雙方再次對簿公堂,這一次法院做出了離婚判決,楊大容不服提起上訴,2012年5月25日,經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中,位於雲南的兩處庫房歸楊大容所有,二人經營的物流中心歸郭大勇所有並管理。
“從調解書送達當月起,郭大勇每月經濟幫助楊大容3000元,給付方式為每六個月給付一次。”調解書還這樣寫道,但卻沒有約定經濟幫助的期限。
“當時法官調解的時候我就問過經濟金幫助是不是該有一個期限,但法官說經濟幫助金在法律上的規定就是,被幫助人經濟困難就幫助,經濟不困難或者再婚了就不幫助了,不用在文書中增加。”郭大勇反複向記者強調,協議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履行時間限制。“給到不是我死就是她死,太不合理了。和別人結婚了,經濟幫助應該到此為止。”
他的不滿:
我被前妻弄成老賴,飛機高鐵都不能坐
第一筆2012年5月到2012年12月的經濟幫助金很快通過法院交給了楊大容,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又支付了兩筆,在支付了三筆共計5.4萬元經濟幫助金後,郭大勇“再也受不了了”,決定不再向楊大容支付這筆錢。
2014年5月,雙方在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執行局曾經有過協商。在這次協商中,女方提出讓男方一次性付120萬“把這件事一次性解決了”,但郭大勇不同意,於是楊大容又提出讓郭大勇支付過去一年的生活費36000元後,再將物流公司轉給她,然後“一筆勾銷”。雙方同意後在執行記錄上簽字,但離開法院後雙方均表示反悔。郭大勇稱,楊大容先反悔,因為她後來覺得“公司只是個殼子”,而楊大容則稱,是郭大勇先反悔,因為他後來沒有支付36000元。
2014年,郭大勇被法院兩次拘留,各為15日。“現在我被前妻弄成老賴,飛機、高鐵坐不了,電話號碼都換了好多個,貸款也受到了影響。”郭大勇說。
郭大勇稱,申請經濟補助的前提必須是生活困難,但她在離婚時分到了財產,生活並不困難,又已經再婚。就是因為這份調解協議,讓他、前妻、前妻後來的丈夫、他現在的妻子四個人處在一個畸形的關系裏。“我覺得法院這是在強制一個男人每月支付別人的妻子3000元。現在的老婆為這事罵我好幾次,我們也吵了好幾次。”他說。
她的憤怒:
我跟了他二十多年,難道連退休工資都沒有嗎?
“我哪裏知道會走到這一步。真的是把我惹火了,哪有這樣耍賴的?”楊大容表示她也覺得這樣的協議不合理,因為這對她來說也是一種麻煩。“當時我也不懂啊,沒經曆過離婚,到現在我才知道麻煩。”自己當時要是知道會變成現在這種情況,就算不要錢也不會同意離婚,更不會在調解書上簽字。
“他就想一分錢都不拿最好,反正就賴,賴死最好。”楊大容越說越激動,稱前夫曾經多次打她,並稱郭大勇現任妻子是他找來的小三。“他就是個癩子,你要是我的話,早就把他殺掉了。”
楊大容最近一次見到郭大勇是今年9月27日。當時郭大勇送女兒上大學,並向楊大容提出用10萬元一筆勾銷。“我說不行,法律上怎么定的就怎么定,後來在電話裏又聊過一次,還是同樣的內容,聊一半掛斷電話了,之後再也聯系不上他。”
據她回憶,調解時是法官提出有經濟幫助金,她曾主動提出讓郭大勇一次性支付經濟幫助。“我說給兩百萬,他說拿不出這么多錢。我說一個月五千塊錢算了,他又不幹。”法官調解後,雙方才同意由男方每月給女方支付三千元經濟幫助金。
對於郭大勇“女方經濟困難時候給,不困難就不用給了”的“誤解”,楊大容稱這是一種托辭。她反複強調,協議是雙方同意且簽了字的,“法官明確說了,就老了退休工資一樣的。要給到我老死,法官說得清清楚楚不可能是他理解錯。”
“上班的人都有退休工資,我跟了他二十多年,難道連退休工資都沒有嗎?”但楊大容又表示,自己絕不是要“靠前夫吃飯”,但既然簽了字的就應該把它履行下去,現在最迫切的希望就是把到目前為止拖欠的三年半的錢先執行到。
她的苦惱:
第二段婚姻只維持了一年多,現在沒有工作
在2013年2月,楊大容成立了新的家庭,還有了個孩子。“第二任丈夫很好,沒有錢都給我們飯吃,但是的確惱火,她母親也八十多了,負擔重,養不起我們。”
“但這段婚姻只維持了一年多。就是郭大勇害的!任何一個人心裏都會不舒服,每隔半年去向前夫討錢,他也覺得丟臉。”楊大容語速變快,稱對方看到她和前夫之間因為經濟糾葛還在來往,隔三岔五去法院討要前夫的錢,被整煩了。但隨後又改口稱“當然這樣說也不全對,婚姻畢竟是自己的事,是我覺得自己的這種情況確實會拖累到他,所以讓他說重新找個朋友。能夠承擔的我自己會承擔。”
楊大容告訴記者,自己現在沒有工作,一個人在外面住。“也想有個工作,但是家裏有小孩要帶,抽不開身,現在就到娘家拿錢,到處借錢維持生活。”法院判給她的庫房是她當年從娘家借錢買的,還給娘家了。
“把暫時的困難挪過去,等孩子明年上幼兒園了,可能會考慮做生意或者找點事情做。現在也只是想想,到底明年要怎么樣,現在不確定。”楊大容哭著說。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致電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希望聯系到當初負責調解的承辦法官,以及後來的執行法官,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複。
律師羅柯:
沒在調解文本中寫明期限,為後面的糾紛埋下隱患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認為,問題的症結在於調解協議中並沒有對履行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做出約定,從履行協議的角度來說,“陷入了兩難”。他認為,男方在簽字的時候不夠仔細,也許男方已經考慮到期限的問題,但是最終並沒有寫在文本中,這為後面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這個問題目前按一般的流程的話可以說是無解的,缺乏救濟途徑。”羅柯表示,如果是私下簽訂的協議,相對還容易變更,但由於“每月給付三千”的款項是在法院的調解書中約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的變更只有兩種情形,要么內容是違法的,要么違反自願原則。“前者顯然沒有問題,後者要看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現在很難去印證這點。”
律師張承鳳:
男的可以起訴對方,要求降低經濟幫助費用
但在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看來,男方可以起訴女方要求降低經濟幫助費用,或給經濟幫助加上截止時間,此外雙方也可以協商。
“養兒養女都有終止的時候,如果離婚了還要養前任一輩子,那么天底下還有誰敢結婚?”張承鳳告訴記者,由於女方已經再婚,男方可以停止給付經濟幫助。她認為,如果女方具備勞動能力,帶著兩個孩子並不是理由,另外還要考慮男方的生活狀況是否發生變化,如果男方再婚或經濟狀況變差,也有終止給付經濟幫助的權利。“這份協議沒約定時間節點,怎么都說不過去。假如男方生了大病或者發生意外去世了,照這個邏輯,難道女方就生存不下去了?”
《婚姻法》第42條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張承鳳表示這是因為離婚確實可能會造成生活水平下降,使得一方的生活陷入困頓,但一般要經濟水平在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以下才適用。“而且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最多不超過兩次”。她表示,在國外確實有長期給付經濟幫助的例子,但也會約定期限,一般視婚姻存續時間長短等情況而定。
“當初在調解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公平性,否則看似雙方達成了調解,但實際上後患無窮。”另外,張承鳳認為,從法律制度角度,現行的條款太過簡單,對於離婚經濟幫助的對象、方式、變更和終止的條件應該予以明確。节食绝食更难。饮食适量需要头脑清醒,而滴水不进只需死硬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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